歡迎光臨
我們一直在努力

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後,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

原標題: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後,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

說到打胎這個話題,在現在的社會里也是很普遍的了,會有人覺得這是女性的權利,也會有人覺得太殘忍了,怎麼說都是一條生命。所以對於這種話題,一直以來都是什麼樣的聲音都有,但生活里更多的情況是,當遇到某女打胎時,就會譴責男人,肯定很渣,不然女的會去打胎嗎?

但是啊,今天就有這樣一個案例,女方和男方結婚三年後,女方生了第一胎。後來隨著國家二胎政策的開放,男方就想著要第二胎。因為他們只相處一個月就結婚,沒有深刻的感情基礎,婚後又分居兩地,常常因為一些小事爭吵,女方懷上第二胎後,不可避免的兩夫妻在這期間鬧矛盾了,具體怎麼鬧,鬧成什麼樣,我們不得而知,反正就鬧到了離婚。

這個時候女方就想如果要生第二個孩子,自己要花更多時間照顧孩子,男方在外地工作也幫不上忙,所以女方選擇了引產手術。而這件事并沒有和男方商量。

男方知道這件事情之後非常生氣,準備以“女方私自停止妊娠侵略其生孩子權”為申述理由,申請離婚,并讓女方因私自墮胎賠償損失費。男方認為這也是他的孩子,不僅僅是女方一個人的,他也是有生育權或者可以理解為做爸爸的權利,擁有孩子的權利,憑什麼沒有告知他一聲就私自打掉,這明顯是剝奪了他在這方面的權利,於是將女方告上法院,提出賠償。

但是女方則認為自己也擁有生育權和不生育權,自己的子宮自己做主,不需要向誰報告,也不需要得到誰的同意,即便是私自打胎,也沒有侵犯誰的權利。

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後,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

“妻子不經我同意,難道沒有損害了我的生育權嗎?”

這個話題,也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。那么上述那位妻子有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呢?

生不生孩子,婦女是有自行決定的權利!

法律規定中:“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,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。”

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。

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沖突時,理應更多的保護弱勢的妻子的人身權利。首先,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,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,而對於男性,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。其次,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,妻子并非生育工具,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。最後,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顧、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義務,并且懷孕、生育和哺乳更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。

生育權作為一項特別的人身權,應視為女人在生孩子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。

也就是說生產過程中,女人也是有權利決定自己順產還是剖腹產以及是否無痛分娩的。

而男性公民,雖然有生育權,但是生育權的完成需要與女性公民合作。

那么合作當然需要雙方的同意,如果雙方都同意,那么男性的生育權才能夠完成,如果有一方不同意,則要依照妻子的意愿來決定。

也就是說,上述案例中女方雖然沒有經過男方的同意而私自停止妊娠,但是并不違法,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,當然也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。

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後,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

而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補償的,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,一方懇求離婚的,經調解無效,應依照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處理。

簡單來說妻子可以單方中止妊娠,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。但丈夫可以起訴離婚,法院調解無效,應判決準予離婚。

而且生活中還有這樣的咨詢“生孩子要共同決定,她居然不和我商量,就把孩子生了。

對於這個也有規定,“既然男方在和女方發生關系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,這一行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權,這時雖然不愿意女方生育,但不得強迫,否則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權。”

一個生命的成長需要太多的付出和陪伴,所以生孩子之前需要慎重的考慮。對於夫妻來說,要不要孩子應開誠布公和另一半商量,即使不愿意也應坦白告知。

文章取自網路:孕媽咪點點讚-育兒教養平台 » 妻子瞞著丈夫打胎後,能起訴離婚并要賠償嗎